饮用水水质标准是确保饮用水安全、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依据。以下是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详细阐述:
一、主要指标及限值
pH值:通常在6.5~8.5之间。这个范围内的水酸碱度适中,既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,也不会对输送水的管道造成腐蚀。
细菌总数:不得超过100CFU/mL(CFU为菌落形成单位)。这一指标反映了水中微生物的含量,超标可能意味着水源受到污染。
病原微生物:如总大肠菌群、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等,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。这些微生物的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。
化学物质:
铅:不得超过0.01mg/L。长期摄入铅可能损害神经系统和肾脏。
汞:不得超过0.001mg/L。汞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肾脏有严重危害。
砷:不得超过0.01mg/L。砷具有致癌性等危害。
镉:不得超过0.005mg/L。镉会对肾脏等造成损害。
铬(六价):不得超过0.05mg/L。六价铬具有强氧化性和毒性。
氰化物:不得超过0.05mg/L。氰化物是剧毒物质。
硝酸盐:≤10mg/L。婴幼儿饮用硝酸盐含量超过20mg/L的水可能有害,需进行反渗透过滤。
PFAS(全氟化合物)(2025年新增指标):≤0.0001mg/L。
物理指标:
色度:不得超过15度。水的颜色应无色透明或接近无色。
浑浊度:不得超过1NTU(散射浊度单位)。低浑浊度的水较为清澈,超过3NTU可能预示管道污染或藻类爆发。
臭和味:不得有异臭、异味。水应无令人不愉快的气味。
肉眼可见物:不得含有。水中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杂质、异物等。
余氯: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游离氯含量应不低于0.3mg/L且不高于4mg/L(有说法认为不高于2mg/L),以保证持续杀菌能力,同时防止余氯过高对人体造成危害。
溶解性总固体(TDS):≤500mg/L。TDS值过高可能意味着水中含有较多的矿物质或盐分,超过1000mg/L可能含重金属或盐分。
二、标准的发展与变化
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。早的《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》发布于1954年,随后在1956年、1959年、1976年、1985年和2006年分别进行了修订。新的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 5749-2022)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,并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。与2006版标准相比,新标准在指标数量上有所减少(由106项调整为97项),但新增了反映我国水质污染特征的指标,如高氯酸盐、乙草胺等,并删除了非饮用水水质风险关注点指标,提高了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。
三、注意事项
瞬时污染:如水管锈蚀导致的短期铅超标。建议晨起放水2分钟后再进行检测或使用。
复合污染:多种污染物可能协同作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。因此,需要检测仪具备多指标关联分析功能。
新兴污染物:如微塑料、药物残留等。随着检测技术的进步,这些新兴污染物也将逐渐纳入水质检测标准中。
综上所述,饮用水水质标准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。公众应关注水质检测结果,选择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源,以保障自身健康。